酒仙网经营不合格食品被罚150万元

   2017-03-16 中国经济网酒网1940
核心提示:千龙网北京12月16日讯 12月12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11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

千龙网北京12月16日讯 12月12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11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罚款150万元。

公告显示,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经营的龍韵贡酒3年酒精度项目不合格。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6月1日启动核查处置,通过现场检查、查阅票据记录、询问调查的方式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来源,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

公告指出,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龍韵贡酒3年(生产日期:2012-07-29,规格:50.8%vol,500ml/瓶,标称生产厂家:亳州市皖品酒厂)白酒1189瓶;没收违法所得637元;罚款1500000元。

资料显示,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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