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6760—2011酱 香 型 白 酒 Jiang-flavour Chinese spirits

   2023-12-27 190
核心提示:附件:GB/T 26760—2011酱 香 型 白 酒 Jiang-flavour Chinese spirits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



附件:GB/T 26760—2011酱 香  型  白 酒   Jiang-flavour Chinese spirits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5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中国贵州茅台 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青州云

门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克良、冯永渝、田志强、寻思颖、蒋英丽、王莉、钟方达、汪地强、孟望霓、

刘宇驰、粟周伟、张倩、杨国先、肖阳。

酱 香 型  白  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酱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酱香型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1 小麦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酱香型白酒  jiang-flavour Chinese spirits
以高粱、小麦、水等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
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具有酱香风格的白酒。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酒精度45%vol~58%vol;
低度酒:酒精度32%vol~44%vol。
5  产品分级
5.1  以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生产的酱香型白酒可分为优级、 一级、二级。
5.2  不以大曲或不完全以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生产的酱香型白酒可分为一级、二级。
6  技术要求
6.1  主要原料
6.1.1  高粱
符合 GB/T  8231 的相关规定。
6.1.2  小麦
符合 GB1351  的相关规定。
6.2  感官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 1 高度酒感官要求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酱香突出,香气幽雅,空杯留香持久 酱香较突出,香气舒适,空杯留香较长 酱香明显,有空杯香
口味 酒体醇厚,丰满,诸味协调,回味悠长 酒体醇和,协调,回味长 酒体较醇和协调,回味较长
风格 具有本品典型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风格 具有本品风格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 ℃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表 2 低度酒感官要求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酱香较突出,香气较优雅,空杯留香久 酱香较纯正,空杯留香好 酱香较明显,有空杯香
口味 酒体醇和,协调,味长 酒体柔和协调,味较长 酒体较柔和协调,回味尚长
风格 具有本品典型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风格 具有本品风格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 ℃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6.3  理化指标
高度酒、低度酒的理化指标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 3  高度酒理化指标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酒精度(20℃)/%vol 45~58
总酸(以乙酸计)/(g/L)       ≥ 1.40 1.40 1.2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2.20 2.00 1.80
己酸乙酯/(g/L)             ≤ 0.30 0.40 0.40
固形物/(g/L)               ≤ 0.70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士1.0%vol。
表 4  低度酒理化指标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酒精度(20℃)/%vol 32~44*
总酸(以乙酸计)/(g/L)      ≥ 0.80 0.80 0.8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1.50 1.20 1.00
己酸乙酯/(g/L)             ≤ 0.30 0.40 0.40
固形物/(g/L)               ≤ 0.70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6.4  卫生指标
应符合 GB 2757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检验按 GB/T10345   执行。
7.2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T  5009.48执行。
8  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按GB/T  10346 执行。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0344 及 GB  7718的要求。
9.2  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 GB/T10346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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